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竹簡調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九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薛川流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雷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係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
惟經相對人於法定
期間
內聲明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規定,以聲請人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
2,100 元,應徵
裁判費2,320 元。本件先行調解,應徵調解聲請
費1,000 元,扣除聲請人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日後若調解不成立,另須補繳裁判費1,32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