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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竹簡調字第 1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簡調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九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川流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雷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係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相對人於法定期間 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規定,以聲請人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 2,100 元,應徵裁判費2,320 元。本件先行調解,應徵調解聲請 費1,000 元,扣除聲請人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日後若調解不成立,另須補繳裁判費1,32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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