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0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23號 原   告 精永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駿 訴訟代理人 簡美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條、陳福生、朱老根、朱揚輝、朱建綸、朱明 雄、朱銅、朱秀雲、朱炳珍、朱炳昌、許乾、許鎮钁、許水治、 朱金富、朱交、朱墩造、朱本宏、朱墩達、朱坡、郝瑤華、郭志 偉、朱進江、朱建良、朱育蓓、朱曠、許欉、朱添福、朱添祥、 朱添助、朱文圈、朱圳川、朱振益、朱志堅、許敏雄、許鈺麟、 許程翔、許敏利、許敏益、朱漢文、朱漢聰、許珅暢、朱火同、 朱文洲、許秀彩、許琮揚、朱麒程、黃美華、朱文璋、朱明德、 朱淇鴻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 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93,187元, 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王恬如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