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41號
原 告 鑫億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思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豐揚工程有限
公司間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拾捌萬壹仟參佰
零肆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玖仟陸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玖仟壹佰玖拾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
繕本逕送
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本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董怡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