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42號
原 告 利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睿驊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
聲請對
被告泰欣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玖拾參萬柒仟伍佰
肆拾陸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參萬零壹佰零陸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貳萬玖仟陸佰零陸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
繕本逕送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