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64號
原 告 富優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宜村
被 告 易威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翰飛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
聲請對被告易威生醫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歐元104萬2,907.96 元、美金
4萬6,136.67元,以民國107年10月9 日原告聲請核發支
付命令時1歐元兌換新台幣36.05元、1美金兌換新台幣3
1.23元折算新台幣(下同)為39,037,680元【計算式為:
(104萬2,907.96元x36.905)+(4萬6,136.67元x31.23) =
39,037,680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
裁判費355,55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5,0
52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
繕本逕送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