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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0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64號 原   告 富優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村 被   告 易威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翰飛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易威生醫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歐元104萬2,907.96 元、美金     4萬6,136.67元,以民國107年10月9 日原告聲請核發支     付命令時1歐元兌換新台幣36.05元、1美金兌換新台幣3     1.23元折算新台幣(下同)為39,037,680元【計算式為:     (104萬2,907.96元x36.905)+(4萬6,136.67元x31.23) =     39,037,680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355,55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5,0     5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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