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0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77號 原   告 晟洋海運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澤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被告清惠光電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玖萬肆仟零肆拾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陸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王恬如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