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6號
原 告 麒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彭守志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
聲請對
被告清惠光電股份有限公
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玖佰元,
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零伍拾元
。
(二)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
繕本逕送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