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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9號 原   告 景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鈺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縣政府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陸萬零壹佰 陸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壹拾參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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