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1號
原 告 莊育銘
上列原告莊育銘與
被告臺灣約瑟國際科技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
聲請對被告臺灣約瑟國際科技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0,000元,應繳
裁判費新
台幣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830元。
㈡、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
繕本逕送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