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0號
原 告 柏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福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曾
聲請對
被告上永歆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萬零參佰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參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捌佰壹拾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
繕本逕送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