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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2號 原   告 海鏵裝潢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德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寶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 告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已繳付聲請費用新台幣(下同)5 百元, 因被告對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 ,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聲請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03,049元,應徵調解聲請費用1,000元,扣除 已繳付之5百元外,尚應繳付5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百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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