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2號
原 告 海鏵裝潢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德琳
上列原告與
被告金寶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
告前
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時已繳付聲請費用新台幣(下同)5 百元,
因被告對於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
,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聲請調解,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03,049元,應徵調解聲請費用1,000元,扣除
已繳付之5百元外,尚應繳付5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百元,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