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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4號 原   告 驛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毅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參佰伍拾捌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 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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