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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5號 原   告 洪志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鈺明、突破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 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伍佰元,應徵調解聲請 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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