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7號 原   告 竹榮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朝勝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357 萬4,65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   萬6,44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3 萬6,442 元,逾   期不補正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