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9號
原 告 築澄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書宏
上列原告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經調解,查
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壹仟捌佰肆拾元
,應徵調解
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提出新竹縣○○市○○段○○○ ○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全部登
記謄本(姓名完整版)。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表明本件
當事人姓
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