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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9號 原   告 築澄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書宏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經調解,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壹仟捌佰肆拾元   ,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提出新竹縣○○市○○段○○○ ○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全部登   記謄本(姓名完整版)。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表明本件當事人姓   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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