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4號
原 告 黃品溱
鄭向倫
古秉禾
江孟龍
古秀娟
羅玉禎
蘇盈慧
黃輝哲
陳冠宇
陳立偉
林世
旋
高立龍
段大智
潘道誠
林志坤
吳偉新
黃邦駿
張淑惠
應素蘋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朱昭勳
律師
胡嘉雯律師
劉璧慧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本家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
萬壹仟柒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柒
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