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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4號 原   告 黃品溱       鄭向倫       古秉禾       江孟龍       古秀娟       羅玉禎       蘇盈慧       黃輝哲       陳冠宇       陳立偉       林世旋       高立龍       段大智       潘道誠       林志坤       吳偉新       黃邦駿       張淑惠       應素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律師       胡嘉雯律師       劉璧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本家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 萬壹仟柒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柒 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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