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0號
原 告 金順益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順益
被 告 啟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奕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啟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貳佰捌拾參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壹
佰壹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