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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68號 原   告 寶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樹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彭煥庭發支付命   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聲請調解,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萬1,400 元,應徵收聲請費1,000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繳聲請費500 元,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1 份到院,繕本   逕送他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聲請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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