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68號
原 告 寶錸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樹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彭煥庭發
支付命
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聲請調解,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萬1,400 元,應徵收聲請費1,000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繳聲請費500 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
準備書狀1 份到院,
繕本
逕送
他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聲請費等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