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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71號 原   告 晁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金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普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3,405 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1 千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百元外,尚應補繳5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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