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94號
原 告 伯國服裝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金標
被 告 吳庭儀即竹穎衣藝工作坊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庭儀即竹穎衣藝工作坊間給付貨款事件,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零肆佰玖拾玖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
聲請費新臺
幣壹仟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