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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97號 原   告 加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芬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曾聲請對被告科技寶國際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萬捌仟陸佰壹拾參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萬零柒佰玖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萬零貳佰    玖拾玖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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