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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98號 原   告 轟鑫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國鎮、吉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陸萬捌仟伍佰元,應徵調解聲請費 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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