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44號
原 告 翰昌動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麗鳳
原 告 翰程地產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即翰成地產王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鳳
上列原告與
被告竹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
報酬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
參萬伍仟壹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陸
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