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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3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44號 原   告 翰昌動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鳳 原   告 翰程地產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即翰成地產王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竹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 參萬伍仟壹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陸 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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