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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3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押租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73號 原   告 昱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義 被   告 三久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淑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久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返還押租金事件,依民 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 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 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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