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90號
原 告 東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芳萍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德成、陳德裕、陳德水、陳德添等4人之
繼承
人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經調解,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8,196元,應徵調
解
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