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3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90號 原   告 東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德成、陳德裕、陳德水、陳德添等4人之繼承 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8,196元,應徵調 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