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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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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3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解除買賣契約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96號 原   告 童文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鄒宜庭、世大興股份有限公司間解除買賣契約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7,497,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25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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