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97號
原 告 黃英雄
訴訟
代理人 徐偉峯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鴻記工程有限公司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伍佰柒拾柒萬玖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貳
佰貳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婉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