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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4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24號 原   告 創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原康 被   告 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莉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曾聲請對被告富圓采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813,264 元,     應繳裁判費58,61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58,11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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