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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4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63號 原   告 戴國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雍軒、川鼎建設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壹佰肆拾參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伍拾 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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