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63號
原 告 戴國豪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雍軒、川鼎建設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壹佰肆拾參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伍拾
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