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72號
原 告 林宗燕
被 告 友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妍綠生技有限公司
被 告 詠利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秀玲
被 告 蔡世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詠利揚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蔡世福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