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22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俞紀明
訴訟代理人 陳齊偉
被 告 立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慶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美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703,3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