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5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22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紀明 訴訟代理人 陳齊偉 被   告 立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慶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美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703,3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