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5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53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蔡宜璋 被   告 風采餐飲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竹中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麗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風采餐飲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竹中正分公司 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 零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