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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5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71號 聲 請 人 張世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九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吳清源間聲請 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 爭聲請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聲請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 人補繳調解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 爭聲請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聲請標的價額補繳調解聲請費。若無 法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件係屬因給付仲介費財產權而起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 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 之。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 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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