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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6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14號 原   告 泰華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勝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李邦弼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9,700元,應   繳裁判費14,6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4,16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詳載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並附證據)   ,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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