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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6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30號 原   告 日照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照熙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 同)490萬5,9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9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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