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6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36號 原   告 呂明珠 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文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亞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壹仟零玖萬貳仟捌佰肆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8 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