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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6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45號 原   告 展菱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俊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天汗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300 萬6,72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   萬6,48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2   萬5,9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2萬5,988 元,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1 份到院,繕本   逕送他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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