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45號
原 告 展菱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明俊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
聲請對
被告天汗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300 萬6,722 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2
萬6,48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2
萬5,9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2萬5,988 元,
逾
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
準備書狀1 份到院,
繕本
逕送
他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