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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6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60號 原   告 鴻易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李美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訴訟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伍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提出被告友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可省略)。 三、提出起訴狀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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