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60號
原 告 鴻易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李美慧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友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訴訟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伍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提出被告友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
法
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不可省略)。
三、提出
起訴狀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本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董怡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