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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6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65號 原   告 承運洋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運騰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柒萬陸 仟伍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參佰捌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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