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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6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97號 原   告 保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如虹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曾聲請對被告良茂LIFE PARK社區   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壹佰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參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佰參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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