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97號
原 告 保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如虹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曾
聲請對
被告良茂LIFE PARK社區
管理委員會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
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壹佰元,
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參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佰參拾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
繕本逕送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