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04號
原 告 康宸園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濬程
上列原告與
被告美袋王包裝實業行間返還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參萬伍
仟壹佰參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