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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7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22號 聲 請 人 陳琰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利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7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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