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22號
聲 請 人 陳琰彰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利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7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