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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7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23號 原   告 阜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錫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榮、陳俊銘、陳方淳、陳怡伶、郭OO、黃 建福、黃建勳、黃文政、劉OO、劉OO、黃OO、黃OO、黃 OO、黃OO、黃OO、陳OO、張OO、徐OO間拆屋還地等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貳佰柒拾陸萬貳仟伍佰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貳萬捌仟肆佰貳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二、提出新竹市○○段○○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   號土地及同段475、476、477、478、479、480建號建物第一   類登記全部謄本。 三、補正被告郭OO、劉OO、劉OO、黃OO、黃OO、黃O   O、黃OO、黃OO、陳OO、張OO、徐OO之真實姓名   及住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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