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7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34號 原   告 顏世龍即盈昇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泉能科技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5萬2,12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2,26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2,26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1 份到院,繕本   逕送他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