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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7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44號 原   告 達運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向富棋 訴訟代理人 陳秀雯 被   告 智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家保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37,90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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