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50號
原 告 臺北氧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章豐
訴訟代理人 卓品介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太陽光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參佰零貳萬柒仟壹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
玖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