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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7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50號 原   告 臺北氧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章豐 訴訟代理人 卓品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陽光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參佰零貳萬柒仟壹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 玖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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