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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7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64號 原   告 華勻整合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紹楓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育仰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貳萬捌仟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 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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