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7號
原 告 詹德威
原 告 羅秋森
上列原告與
被告永安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捌萬參仟貳佰參拾陸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
聲請
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