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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7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75號 原   告 何寬福       楊孝義 上列原告何寬福、楊孝義與被告豐裕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 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第8 款規定應經調解。原 告2 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系 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計算補繳調解聲請費,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茲依民事訴訟法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何寬福、楊孝 義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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