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75號
原 告 何寬福
楊孝義
上列原告何寬福、楊孝義與
被告豐裕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
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第8 款規定應經調解。
惟原
告2 人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
按系
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計算補繳調解
聲請費,
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茲依民事訴訟法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何寬福、楊孝
義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