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75號
原 告 李建民
上列原告與
被告豐裕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依民事訴
訟法第403 條第1 項第8 款規定應經調解,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797元,應徵調解
聲請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