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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7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75號 原   告 李建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裕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依民事訴 訟法第403 條第1 項第8 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797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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